1、成都消防设计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3)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
(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值班室或无人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火灾时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已传至消防控制室;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
(5)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
(6)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
(7)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
(8)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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