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组成
消防控制设备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1)火灾报警控制器。
(2)自动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3)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4)防烟、排烟系统及空调通风系统的控制装置。
(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6)电梯回降控制装置。
(7)火灾应急广播。
(8)火灾警报装置。
(9)消防通信设备。
(10)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
2.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方式
消防控制设备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功能要求综合确定其控制方
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体建筑宜集中控制。即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接收、显示报警信号,控制有关消防设
备、设施,并接收、显示其反馈信号。
(2)大型建筑群宜采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方式控制。可以集中控制的应尽量由消防控制
室控制,不宜集中控制的,则采取分散控制方式,但其操作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3.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电源
电源及信号回路电压应采用直流24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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