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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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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的验收标准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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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层民用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高层民用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车道。

(2)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米。

(3) 高层民用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米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5)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米,消防车道距离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消防车道上空4米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6)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 * 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 * 18m。

(7)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8)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

(9)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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