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场所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时间:2024-07-22 浏览次数:174

分享到: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范,以下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平方米的;

2.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三千个的;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 建筑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客运车站等公共场所;

5.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一千五百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三千平方米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等老年人建筑、儿童活动场所;

6. 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7. 国家标准《建规》第8.4.2条规定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场所。、

成都代办消防盖章专业从事工民建的工程设计、办公、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等消防改造工程的专业设计公司,一直从事消防报审图制作、消防报批、报验和工程设计的业务,精通消防报批、报审等环节的政策法规及办理流程。对成都酒店代办消防、成都代办消防盖章、成都消防设计、成都消防验收、施工、安装、验收、维保等五个环节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致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消防安全技术支持与服务。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