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住建、规划和自然资源、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消防设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成都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分工方案》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依规、能建尽建、标本兼治、安全便民”的原则,加快推进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满足居民安全充电需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安全规范管理水平。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的民生实事项目进行管理,到2025年底,实现我市住宅小区充电端口数量与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比例达到1:3的目标,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需求。
二、建设任务
(一)新建住宅小区
1.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明确非机动车车位控制指标、数量及规模,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规划核实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2.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方案对新建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
3.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随主体工程一并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应将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作为重要内容,在项目验收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划要求同步设置,满足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小区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同步配建的充电设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既有住宅小区
既有住宅小区按照“应建尽建、能建尽建”的要求,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属地镇(街道)具体实施,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未设置停放场所或停放场所不满足停车需求,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牵头提出建设方案和计划,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后,增设或改造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1.有可利用空间的小区,按规定征求业主意见后,充分利用小区内原有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场所、空地等公共用地进行建设,坚持停车棚与充电设施一体化建设。涉及占用绿地的,应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占用绿地报批手续。
2.既有住宅小区已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经镇(街道)委托的专业机构核查后不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参照《四川省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技术导则(试行)》等标准规范进行整改。
3.在城镇老旧小区和农村集中安置区改造时,统筹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建设,最大限度利用小区空间,设置满足居民需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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