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疏散灯具设计
3.1.1安全出口标志灯
安全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且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标志灯应设置在走道、安全出口的中心位置;
②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 m;
③应设置与标志灯相同颜色的发光二极管(LED)光源组成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宜采用应急照明电源供电[2]。
3.1.2疏散方向标志灯
疏散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且疏散方向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且在地面上应能辨别其指向的疏散出口,在墙上应能辨别其指向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
3.1.3消防应急照明灯
根据GB51348—201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中规定,当人员密集场所中任一点至*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超过30m时,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并应在该点至安全出口之间保持30m的疏散净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对于大型、中型和小型人员密集场所,在不影响疏散的前提下,可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但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布置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处。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可采用集中控制型或集中电源型。集中控制型系统应设置手动和自动两种启动方式,当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当系统不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采用手动控制方式。集中控制型系统可通过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集中电源或由消防控制室设在每个应急照明配电箱上的独立控制开关直接手动控制,集中电源或独立控制开关容量不应小于所控制的全部灯具容量之和。
3.2系统的配电设计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是安装在建筑内的备用集中式集中电源装置,集中电源可以为消防应急标志灯、应急照明灯供电,保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常工作,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还具有多种保护功能,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欠压保护以及过温保护等,可以有效保证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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