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news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5-04-14 浏览次数:113

分享到:

第六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仍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依法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改造实施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和发布关于既有建筑调整使用功能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面清单,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适时对正面清单范围进行调整。

第九条 改造实施单位申请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提交材料。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拆除重建除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变更不动产(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登记的前提下,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风格,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申请前应由属地镇街或由镇街委托第三方进行公示(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可不公示),充分听取相关利害人意见,并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

(一)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筑功能调整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正面清单范围的;

(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筑功能调整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正面清单范围外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市场监管、行业主管、违法建设查处等有关部门(包含集中行使相关权限部门),根据区战略发展、生态环保等要求,出具可以调整使用功能的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依据。

成都代办消防盖章专业从事工民建的工程设计、办公、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等消防改造工程的专业设计公司,一直从事消防报审图制作、消防报批、报验和工程设计的业务,精通消防报批、报审等环节的政策法规及办理流程。对成都酒店代办消防、成都代办消防盖章、成都消防设计、成都消防验收、施工、安装、验收、维保等五个环节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致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消防安全技术支持与服务。

135-5007-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