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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新规征求意见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5-06-23 浏览次数: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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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进一步筑牢建筑工程消防审验“防火墙”,市住房城乡建委起草了《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简称《细则》),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若有意见、建议,可于10月2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cqjwxfscc@163.com。

《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消防验收备案(简称“备案”)与抽查。

《细则》要求,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当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出现技术疑难问题或重大争议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单位申请,组织召开消防设计专家技术咨询会进行研究论证,专家咨询意见作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技术审查的依据。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细则》还就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作出规定。

其他建设工程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我市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依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环境、使用功能、规模和高度、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查。

《细则》还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在审批结束后三十日内归档,长期保存。此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同级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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