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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设置要求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5-09-29 浏览次数: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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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疏散照明可以使人们在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后,仍能以较快的速度逃生,是保证和有效引导人员疏散的设施。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等;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2.公众聚集场所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3.0lx,其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10.0lx。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4.根据建筑实践和火灾中人的行为习惯,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不应少于1.5h;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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