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疏散指示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以及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该标志是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不能作为主要的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5)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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