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三十三条 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一)经专家评审、消防设计论证的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二)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抽查比例为100%;
(三)对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工程,故意拆分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备案的,抽查比例为100%;
(四)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0%;
(五)厂房、仓库抽查比例不低于30%。
上述(一)至(五)类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不低于10%的抽取率自行确定抽取比例,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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