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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时间:2025-11-25 浏览次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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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建设工程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这类工程包括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等重要公共设施;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以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主要流程及手续:

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单位需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等相关材料。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十五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不符合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等文件。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十五个工作日)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应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需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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