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国务院建设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办理流程说明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 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现场评定;
4.决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颁发和送达:主管部门完成制证,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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