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未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含具备该工程设计业务范围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或者报告的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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