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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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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和储存单位的厂区防火措施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6-03-31 浏览次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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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和储存单位的厂区应当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禁止吸烟、动火;

(二)敷设电力电缆线路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三)使用电力设备作业后,及时切断电源;

(四)进入厂区内的机动车辆配置阻火器;

(五)设置环型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和消防器材等设施。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规定。毗邻其他建筑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应当设置防火分隔。

商服用房应当与建筑主体形成防火分隔。

林区与居(村)民区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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